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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严查中小学违规办学 及教师行为

发布时间:2012-11-15 10:12:20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办法提出,下达升学和收费任务、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将被追责。

根据办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等情形。

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等情形。

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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