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有残疾证)和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报市教委认定与审批。长期免修和免试体育课的学生,应从初一入学时申请并逐级备案。残疾学生满分为30分,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及不能参加平时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的学生,按18分计入升学总成绩。
(二)过于肥胖或患有不适于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长跑项目的学生,可由学校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办理免试。经教育局批准后,该项成绩按2分计算。
(三)在七至九年级阶段参加市教委、市教委与市体育局联合举办及以上级别的体育竞赛中(不含棋牌和航模比赛),获个人、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可免于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并按满分12分计算。体育获奖免试的鉴定,由教育局按各项赛事的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审核与汇总,报市教委体卫艺处核准。
(四)学生暂时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测试,应在统一测试当天申请办理补考。并参加由市教委统一组织的一次性补考,办法与正常测试相同。如仍未能参加补考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照该生体育平时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之和记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纳入中考成绩总分。
(五)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之前转入的外省市回户籍区县考生因无法评定平时体育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可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必测项目分值12分,选测项目每项分值9分,按实测成绩计入升学总分。
(六)出生年龄低于正常毕业生年龄2周岁(含2周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者,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实际年龄标准评分。
(一)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有残疾证)和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报市教委认定与审批。长期免修和免试体育课的学生,应从初一入学时申请并逐级备案。残疾学生满分为30分,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及不能参加平时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的学生,按18分计入升学总成绩。
(二)过于肥胖或患有不适于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长跑项目的学生,可由学校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办理免试。经教育局批准后,该项成绩按2分计算。
(三)在七至九年级阶段参加市教委、市教委与市体育局联合举办及以上级别的体育竞赛中(不含棋牌和航模比赛),获个人、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可免于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并按满分12分计算。体育获奖免试的鉴定,由教育局按各项赛事的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审核与汇总,报市教委体卫艺处核准。
(四)学生暂时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测试,应在统一测试当天申请办理补考。并参加由市教委统一组织的一次性补考,办法与正常测试相同。如仍未能参加补考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照该生体育平时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之和记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纳入中考成绩总分。
(五)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之前转入的外省市回户籍区县考生因无法评定平时体育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成绩,可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育统一测试。必测项目分值12分,选测项目每项分值9分,按实测成绩计入升学总分。
(六)出生年龄低于正常毕业生年龄2周岁(含2周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者,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实际年龄标准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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