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考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
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往届初中毕业生的,如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在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4.非本市户籍、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考生)。
5.属在沪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华侨或华侨子女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报考。
二、有关说明
1.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方可被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录取时身份与报考身份必须一致。
3.凡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4.凡属本文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中的第2、3、4类考生,其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5.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考生或属在沪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华侨或华侨子女的考生,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三、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学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并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进入相应学校就读。
四、报名
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3月8日(报名日程见附件1),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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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考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
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往届初中毕业生的,如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在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4.非本市户籍、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考生)。
5.属在沪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华侨或华侨子女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报考。
二、有关说明
1.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方可被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录取时身份与报考身份必须一致。
3.凡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4.凡属本文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中的第2、3、4类考生,其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5.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考生或属在沪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华侨或华侨子女的考生,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三、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学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并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进入相应学校就读。
四、报名
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3月8日(报名日程见附件1),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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