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试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dB(HL)及以上,听力残疾三级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
二、外语分数计算
免外语听力考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外语分数=考生外语笔试分数1.25。
三、免试对象确定的程序与流程
(一)考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免外语听力考试的考生根据免试对象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随表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考生所在学校初审。学校根据免试对象条件以及申请考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并结合考生平时在校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三)经指定医院检测。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汇总学校上报材料,组织需要听力检测的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听力检测。
(四)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以及听力检测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
四、听力检测指定单位及检测项目
本市指定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为本市听力残疾考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考试工作的检测单位。该院负责对申请免试学生进行多频稳态测定、脑干电位测定、声导抗测定等3项测定,并作综合评估,其检测与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免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五、听力检测工作要求
为保证中考的公平性,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听力检测工作严格把关。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要做好听力检测的组织工作,负责与指定医院取得联系,确定本区县残疾考生进行听力检测的时间,并安排相关考生前往医院检测,届时应指派专人前往医院做好听力检测对象的身份确定工作。听力检测考生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和考生所在学校的班主任(或熟悉该学生的卫生老师、其他任课老师)陪同,考生与法定监护人应随带本人《学生证》、《身份证》与《户口簿》,教师应随带学校《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指定医院负责开展听力残疾考生的听力检测工作,保证必需的听力检测设施设备与技术力量,相关医务人员应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听力检测工作,对考生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估。
六、时间安排及检测费用
从2008年起需要申请免外语听力考试的听力残疾考生于参加中考的当年3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考生听力检测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今年可放宽至5月25日前完成。
考生在医院进行的检测费用自理。
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