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西城区高级中等学校
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中学: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6]1号)和西城区教委《关于2006年西城区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教发[2006]5号)文件精神,区教育考试中心特制定《2006年西城区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西城区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继续贯彻北京市教育大会的精神,积极稳步地推进中考中招的改革,进一步探索适应科学规范的中招工作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2006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一公司开具的“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技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学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三)报名和报考工作分别进行
1、报名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全区初三学生(含借读借考)将从中小学学籍CMIS系统中提取考生报名信息,符合报名条件的往届考生需到区中招办办理报名手续及采集电子信息。
2、报考工作于2006年5月29-31日进行,参加招生考试的考生通过上网形式填报报考信息。各学校要认真核查考生的报名、报考信息的真实与准确,对符合各种加分条件的考生,要核查加分证明材料。统招报考志愿为八个,有升学资格的考生通过上网填报志愿学校,要求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提前分流,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加强对考生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报志愿,合理分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招生考试或强迫考生报考志愿。
3、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以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县选用试卷的不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学校有义务告知回户籍学生各区县使用试卷的种类。考生办理回户籍区县报考前在学籍所在地进行体检和体育考试。
二、招生考试工作
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根据课程改革实验的需要,试卷分为“大纲卷”和“课标卷”。西城区今年考试试卷采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大纲卷”(依据教学大纲)。其他各区县使用试卷情况如下:
卷 课标卷 大纲卷
学科 A卷 B卷
语文 海淀区 延庆县、宣武区 其他16个区县
数学 海淀区 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 其他15个区县
英语 海淀区 其他18个区县
物理 海淀区 其他18个区县
化学 海淀区 宣武区、崇文区 其他16个区县
招生考试为文化课5科和体育1科,即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体育(30分);满分为570分(不含加减分)。
区教育考试中心中招办负责组织各校进行统一考试组考和录取工作。
招生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24-26日,具体安排如下:
6月24日(星期六) 上午8:00―10:30 语文
下午3:00―5:00 物理
6月25日(星期日) 上午8:00―10:00 数学
下午3:00―4:40 化学
6月26日(星期一) 上午8:00―10:00 外语
其中英语听力考试时间为:6月26日上午8:00―8:20
体育考试时间:4月11―15日
招生考试的考务管理严格执行北京教育考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办[2005]13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5]6号)和《关于2004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对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办法的通知》(试行)(京考中招[2004]12号)等文件。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为: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一种或两种招生形式,申报招生计划并按要求进行录取。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录取的不同要求自主选择报考。凡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提前招生、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可采取补充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凡是要求升学的考生(不论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还是补充录取)一律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各类招生学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考生。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资格审批、统一编制招生简章、统一录取审批进行。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招生考试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需在4月4-6日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上报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录取原则。提前招生录取审批工作全市统一组织进行。
区中招办于升学考试后为本区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打印报名卡,考生持报名卡到所选定的学校报名。提前招生学校确定录取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初录考生数据库通过网上上报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提前招生录取学校组织专业加试、职业技能测试安排在7月11-12日。
2、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均按照市考试院中招办统一提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招生录取。我区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对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按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经市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招生学校(专业)录取满额为止。
3、补充录取工作
补充录取工作在统一招生结束后,由市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组织进行,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录取的考生均需到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不得为未经审批的学生建立新生学籍。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录取中的有关政策
1、对特殊考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市级金帆奖、银帆奖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可以直升本校普通高中(非实验班)。享受直升待遇的市级三好生须将直升学校报为第一志愿。
(3)今年我区仍实行对本校无普通高中且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称号的应届初三学生在规定范围内直升一所面向本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非实验班)的办法。
(4)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需将传统项目学校填报在第一志愿,经特长测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升学考试后,方可以特长生身份录取到相关传统项目学校。传统项目学校将参加测试考生的测试材料保存一年,将准备录取的特长生张榜公布。
(5)报考简章中刊登的招收“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专业)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方可以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6)“宏志班”的志愿填报方法和录取办法以招生简章规定为准。
2、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2)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加分照顾录取和减分录取的规定
(1)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一分给予照顾。
(2)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和残疾公安干警、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只享受一项照顾,如已加分,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
(3)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学校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学校要进行公示。
(4)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一分后进行录取。
5、“示范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本区初中校”工作的实施办法另行布置。
6、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生”志愿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
(三)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组织全市招生录取审批,负责各类招生学校的录取、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市中招办负责跨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的审批工作;只在本区县招生的普通高中,由区中招办审批后,报市中招办备案。
四、有关规定
(一)月坛中学(日语)初三学生在参加升学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对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分数控制在今年本区公立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西城外国语学校小语种班(法语、西班牙语)的录取方法根据区教委《关于2006年西城区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参照月坛中学(日语)学生录取办法执行。
(二)报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考生(含往届生)都要进行体检。区中招办在体检前将考生基本信息(含照片)转往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由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打印体检表及体检工作。
(三)面试、口试、专业加试工作(以下简称“加试”)
“加试”工作由市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组织实施。需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于3月6-8日将书面申请、“加试”内容和方案一并报考试院中招办,批准后安排在5月13日至21日期间的公休日进行“加试”。“加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四)退档工作
被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开学以后两周不报到者,其档案材料由招生学校退回提供该生档案的区中招办,并按规定办理考生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五)考生报考材料管理工作
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由考生所在的初中学校负责存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为一年。各学校要做好考生各种原始报考材料的初审工作,要做到考生报考原始材料不丢失、不损坏,确保考生报考材料的完整。
五、切实加强对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委成立2006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程刚主任任组长,负责制定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负有整体领导责任。
(二)区教育考试中心中招办在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考试、招生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管理责任,会同区教育研修学院、区教委有关科室,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考生各项考试招生工作按全市统一要求完成。
(三)各校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下设专人负责中招中考报名、报考、体检、体育考试、文化课考试、录取等项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宣传、解答有关招生考试政策。
(四)加强对考试、阅卷、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组织考试、招生人员学习、培训,自觉遵守考试、招生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2006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开好班主任会、家长会、学生会、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200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报考指南》等政策规定和宣传材料,做好对考生和家长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
(六)主动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考试招生方案,听取意见,取得代表和委员的支持。
(七)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八)各中学依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认真安排和组织好中考中招工作的落实与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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