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05〕74号)和《关于做好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2006年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6〕1号)文件精神,东城区教委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操作的原则,制定2006年东城区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探索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不断完善措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凡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
2.凡外省市申请回京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报名截止时间在4月底。
3.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二局一公司开具的“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技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学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二)报名、报考方式
1.报名:全体应届初三学生报名采用从学籍系统中接收信息进行接口转换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往届生报名方法由区中招办另行安排。
2.报考:全体考生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网上报考,由毕业学校负责辅导学生在网上填报志愿等有关信息。
二、考试工作
(一)毕业考试
根据市教委京教计〔2005〕74号文件的精神,初三学生毕业考试由东城区教研部门统一命题,学校自行组织阅卷,考试工作于5月中旬完成。
(二)升学考试
全体参加升学的考生(不论参加提前招生录取,还是参加统一招生录取、补充录取)均须参加升学考试。
1.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以上各科满分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体育(满分为30分),以上总分为570分。
2.命题方式
五科文化课均使用市考试院大纲卷试题。
3.考试时间
6月24日(星期六)上午 8:00――10:30 语文
下午3:00―― 5:00 物理
6月25日(星期日)上午 8:00――10:00 数学
下午3:00―― 4:40 化学
6月26日(星期一)上午 8:00――10:00 外语
(其中英语听力考试时间:6月26日上午8:00――8:20)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招生
1.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需向东城教育考试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经审核并上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可在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提前招生录取学校(专业)的招生地区,一般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确定;录取时,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学校招生计划,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经批准参加提前招生的学校(专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上报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录取原则。提前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全市集中统一进行。
3.提前招生学校进行专业测试时间为7月11、12日。
4.凡被提前招生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均不得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其所填报的统一招生志愿将按无效处理。
(二)统一招生
1.文艺、体育、科技传统项目学校特长生录取
(1)文艺、体育、科技传统项目学校特长生测试工作按北京市考试院统一规定办理。
(2)凡申报传统项目学校的特长生按照招生简章中标注的项目、人数参加测试,并填写“2006年北京市传统项目学校招生审批表”。
(3)测试合格并以特长生资格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2.统一招生录取审批
(1)全区统一采取计算机录取。录取方法为: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对各学科均不设置录取控制线。
(2)跨区招生的学校参加全市统一录取审批工作。
(3)只在本区范围内招生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由区招办完成录取审批工作。
(4)区招办8月8日下发高级中等学校录取通知书。
3.补充录取
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补录未被志愿校录取的考生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
四、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
(一)加减分政策
1.对获市级三好生称号的考生和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学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2.优抚对象子女的照顾政策: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和残疾公安干警、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规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如已加分,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
每个学生只能享受一种加分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学校、中招办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考生电子档案,从考生电子档案中分门别类打印加分考生名册,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3.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二)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三)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的考生可以直升本校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
(四)报考简章中刊登的招收特色班、子弟班等特殊学生的学校(专业)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需将该校(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方可以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五)示范高中将部分计划分配到本区县初中校采取初中校与就近示范高中校对口直升的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六)经研究同意景山学校 80 名初三学生、二十二中孙维刚数学试验班 45 名初三学生升学考试后直升本校高中。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凡符合“加试”专业范围的学校需经市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加试工作时间安排在5月13至21日期间的公休日进行。“加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二)应届初三毕业生的毕业体检工作由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按全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于4月底前完成。
(三)体育考试工作由教委体卫科按全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于4月12―14日进行。
(四)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六、几点要求
(一)各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的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
(二)各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全体考生必须参加招生考试,学校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离校。
(三)各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招生考试或强迫考生报考本校。
(四)各校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严格执行政策,熟练掌握业务,自觉遵守纪律,在工作中保证做到程序严谨规范,态度严肃认真,精心策划,周密安排。
(五)各校要加强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力度,加强请示、报告意识,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在安全稳定、组织有序、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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