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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高中择校生不得超过18%

发布时间:2007-05-21 16:39:01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意见规定,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农村实行“一费制”

北京市将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得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择校生严禁增招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仍遵守“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招生计划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人不超过3万元。

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其称号。

教辅书不得强订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学习用书,不得组织学生强制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或强迫订购教辅材料。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与民办学校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学校教职工也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招生、宣传。

“阳光收费”要推行

各级学校要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据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将认真查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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