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学生小锐(化名)和同学在周末去河边游玩,饮酒后溺水身亡。事发后,她的父母将河流管理部门和同游同学告上法院,索赔51万元,目前顺义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日,女儿受同学之约一起外出游玩,在潮白河东岸树林中用餐后不慎掉入河中,溺水身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胃内含酒精,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河流管理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锐的同学与小锐一同用餐时饮酒也是造成她掉入河中的原因,故请求判令河流管理部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小锐同游的同学承担连带责任。
河流管理部门辩称,出事河流为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天然河道,不是游泳场所,单位在此设置了多处明显的“禁止游泳”警示牌,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原告之女在此游泳溺水,故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锐的同学辩称,当时小锐不听规劝喝了三听啤酒,醉酒后说会游泳,去河边蹚水,才发生意外,大家曾下水相救但水太深都不会游泳,他们认为小锐溺水是她自己的原因,所以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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