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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对违规从事中小学办学行为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4 18:06:17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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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正式出台《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要求,普通中小学校出现私设实验班、节假日自主加课、擅自挤占体育活动时间等行为,学校将被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另外,若发现学校将考试或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或升学依据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被追责,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

将竞赛成绩作为升学依据教育主管负责人要离岗

根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现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等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另外,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更不得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

中小学不允许分重点班严重违规学校停止招生

按照《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不能进行文理分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能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不能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公办普通高中不能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能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等。

如果普通中小学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老师收礼或将被调离岗位

除了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办学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中还列出了对教师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件。

据了解,中小学老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等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将对教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若教师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将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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