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
(2)法定监护人为在我省就业的常住人员,且具有我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
第三条 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在户籍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户籍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第四条 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只招收具有我省户籍的学生。户籍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填报民办高中学校计划(民办高中学校的公费生计划除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五年制高职高专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县(单位)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是否招收非本市县(单位)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在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具有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填报了户籍所在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志愿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定向分配到户籍所在市县(单位)计划志愿的,必须向户籍所在市县(单位)中招办提交户口簿接受复查。学籍所在市县(单位)如同意其填报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志愿,考生只能选择学籍所在市县(单位)或户籍所在市县(单位)相应学校志愿进行填报(二选一)。
户籍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需出具自愿遵守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规定的《承诺书》,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2013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