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有利于学生自主确定发展方向、选择课程和安排学习进度,发展个性特长;有利于学校打破整齐划一的育人模式,突破行政班及年级的局限,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有利于普通高中学校形成办学特色和培养多样化人才。
一、学分结构
普通高中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必修学分为96学分,选修学分为48学分。学生原则上完成18学时(以1学时45分钟计)课程内容的学习可获得1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确认。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学生学习了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或获得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分认定委员会主要由校长、书记、分管纪检的学校领导、教研组长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等成员组成。
(三)学分认定的形式。
1.学业。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课堂教学时间不少于规定时间的2/3、学习过程表现良好、参加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证书。学生参加经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社会机构包括行业企业培训,或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试或比赛,获得某项资格或等级证书,均可提出学分申请。学生须提交发证单位的资质证、本人的学习记录和证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3.过程记录。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有活动记录、总结或报告,有反馈评价,经同学互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普通高中学校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承认学生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跨校选课所获得的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1.学生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4.“同意认定”学分的结论,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学分的结论,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说明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要求。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诉学生。如果复议结论仍然是“不予认定”,要当面对该生解释说明。对“不予认定”学分的学生,应帮助该生分析原因,指导该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六)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七)符合《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生,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省学校的学生,只要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同意认定该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本省转学到外省(区、市)学生的学分认定,依据转入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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