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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莞中考招生录取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4 17:57:07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一)学校招生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二)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工作要改变仅仅以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三方面予以突破。为此,我市高中录取新生时,将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其中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5所学校的正取班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被评为“A”、“B”等级的初中毕业生。

(三)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应从参加今年我市中招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录取具有本市户籍的考生。

(四)录取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的正取班和择校班及分片招生的正取班,民办普通高中的“公办班”和民办班,“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录取;第二阶段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录取;第三阶段是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录取。每批均严格按志愿顺序投档。

(五)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五大校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外,其余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各学校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及今年省纠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执行,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还应按参照本校正取生分数线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六)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4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及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40%,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正取生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七)继续实行在5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分别招收10名(共50名)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录取时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50名考生。

除上述5所学校外,今年在其余的公办普通高中也实行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在每个镇街的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中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10名考生,安排在所在学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就读(录取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该录取学校的正取分数线)。

(八)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5所学校除名额分配和招收本省非莞户籍考生外,其余的招生名额根据考生的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九)今年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面向莞城户籍考生共招收4个班。这部分招生指标只在第一批填报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这2所学校正取生志愿的莞城户籍考生中录取,录取第二志愿的分数线要比录取第一志愿的分数线提高30分。

(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华师附中”)的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今年在我市招收6名特优生。市中招办将根据招生名额及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确定拟选送考生名单,再征求这部分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在我市完成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推荐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考生志愿表、学业考试成绩单、综合素质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送到华师附中,由华师附中按规定程序择优录取并发出录取通知书,并张榜公布。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原校和所录取的学校分别张榜公布。未被录取的选送学生回原录取学校就读,原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另外,凡在初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或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学生优先选送。被录取的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活动以及取得的其他成绩,均作为招生学校和原录取学校共同培养的结果。

(十一)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高专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技工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委员会《广东省2012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市属技校录取办法由市技校招生办另行通知。

(十二)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华侨华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华侨华人子女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8]5号)文件执行。

5.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3分。

(十三)关于普通高中补录事项

为提高考生的报到率及普通高中的生源质量,确保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录取计划的完成。今年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分阶段注册及录取的做法,即在普通高中正常录取完毕后安排补填志愿及录取。具体做法是:在普通高中正常录取结束后,立即由市中招办公布录取结果及通知考生注册。考生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注册,注册结束后录取学校将注册人数上报市中招办(没有注册的考生作自动放弃就读普通高中处理,不得补填其他普通高中志愿)。注册后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市中招办统一公布补录招生计划,未被普通高中录取并符合补录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报补录学校的志愿。补填志愿完毕后,市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再次进行划线录取。公办普通高中补录录取的考生作为正取生收费;民办普通高中补录录取的考生作为民办生B线收费。中职学校的补录工作待注册结束后另行通知。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

(十四)其他有关要求

1.市教育局将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中招办有关人员和学校领导在录取过程中要严守规章,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

2.根据省文件精神,为保证中招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必须统一采用计算机进行报名、编考号、录入处理、打印成绩、投档、录取等工作。对报名、评卷、录分、打印考生成绩册和考生成绩单、投档、录取等每一环节必须由集体决定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并签名。查阅考生试卷,更改考生成绩必须有严格统一的手续,并由专人负责。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即取消考生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3.简化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包括《东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由市中招办统一管理,市中招办按考生志愿和考生综合素质评定、单科学业考试成绩、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投档给学校录取。严格保证一生一档,档案内容要真实。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投档、接档。允许被录取的考生经市中招办同意,自带档案到录取学校报到,任何部门不得截留考生档案。

4.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严格贯彻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廉政建设的意见》(东教字〔1998〕15号)精神,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廉政建设。各级各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坚决防止和反对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腐败行为,坚决纠正招生工作中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参与招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考生、家长钱财及贵重物品,不得接受家长宴请和参与家长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考试纪律规定和法纪规定严肃处理。对于用请客送礼、收买有关人员等手段而取得入学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即予取消入学资格。各初中学校和录取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如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一经查实,除清退违规收费外,还要追究学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5.各镇(街)宣教办和各中学要做好中招的宣传工作, 全面正确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发展需要,选择升学意向和填报升学志愿。要及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疏导工作,做好中招过程中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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