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予以加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港澳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加10分投档;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招生时加20分投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招生时加10分投档;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招生时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人的子女,招生时加10分投档;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以其加分最多的一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学生运动员照顾录取相应的学校:
1.初中阶段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学生体协举办或共同举办的体育比赛获得前8名(含球类团体项目主力队员,主力队员的确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下同)的,参加省届运会比赛获得前6名的,参加省体育局、省学生体协举办或共同举办的年度体育比赛获得前3名的,田径比赛运动成绩达“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标准的,且毕业升学总分达该生所报四星级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80%或60%(含)以上,由各市教育局(市区由泰州市教育局负责)依据相关学校招生计划及中考成绩统筹安排,分别录取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或择校生。
2.初中阶段参加省体育局、省学生体协举办或共同举办的年度体育比赛获得4~6名的,参加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举办或共同举办的年度体育比赛获得第1名的,田径比赛运动成绩达“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的,且毕业升学总分达该生所报三星级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分数线80%或60%(含)以上,由各市教育局(市区由泰州市教育局负责)依据相关学校招生计划及中考成绩统筹安排,分别录取三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或择校生。
3. 对运动水平特别优秀的学生运动员(指体育运动水平不低于第1条规定的学生运动员),而总分低于招生学校统招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审核,可照顾录取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学校。
4.从2013年后,对团体项目参赛队伍6个队(含)以下、个人项目参赛人数6人(含)以下,在省学生体协比赛中获得前2名的,可照顾录取相应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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