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对 象 | 证 明 材 料 | |
1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
2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
3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 |
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5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 |
6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 |
7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中国驻相应国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
8 | 台湾学生 |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台胞证 | |
9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 |
10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 |
11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 |
12 |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 |
13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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