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3年6月15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三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此类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经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至2013年执行截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须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符合第一项第(二)款政策的学生,可选择作为该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学生按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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