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并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D等以上,综合素质评价达到C等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
3.我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市一中)继续实行“指标到校”招生办法,分配比例为40%,共421人。
4.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15%。市一中面向全省招收择校生47人,市二中面向全省招收择校生10人,八一中学面向全省招收择校生30人。
5.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不少于5 0人),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7.户籍不在我市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需出具自愿遵守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规定的《承诺书》,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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