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的要求,“名额分配”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
(1)2011年继续积极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应将所辖示范高中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10%用于“名额分配”。招收初中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名额分配”考生。招收“名额分配”的计划在《2011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上刊登。
(2)继续鼓励部分区县所辖示范高中校除将部分招生计划用于跨区县“名额分配”外,还可将少数名额分配到其它远郊区县的初中校。
(3)各区县将示范高中“名额分配”计划按1∶12的比例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并将有关信息向考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所有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都必须参加2011年中考。中考成绩公布后,各示范高中将依据其中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数相同时,按中考中招相关政策执行。
(5)凡填写“优秀生推荐表”并经本人签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将“名额分配”学校及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已被“名额分配”学校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填报的其他志愿自行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一志愿作废,从第二志愿开始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6)“名额分配”工作须采取自愿报名、班级推荐、任课老师推荐、民主评议、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校内张榜公示、确定推荐名单、区县“名额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等程序。
(责任编辑: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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