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全国教育大会部署,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到2021年,力争5个区率先通过首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到2022年,全市16个区全部率先通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保持本市义务教育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项目。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中小学德育创新改革工程,市思政课程教研指导中心每年至少举办1次中小学思政课程建设年会或研讨会;各区每学期开展思政课程教研活动不少于4次,每学年举行1次德育论坛,每两年举办1次班主任技能大赛;中小学书记、校长每学期讲思政课不少于2次,打造一批品德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实施智育水平提升工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分学科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实施学校体育固本行动,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节、5项以上全校特色项目体育比赛,班级或年级经常性开展单项体育比赛,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确保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率达到60%,将运动技能测试纳入体育中考。实施学校美育提升行动,建设200所市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校,推出80门左右津沽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精品课程,开展班集体合唱、校园集体舞、古诗词吟唱等活动,使每名学生掌握1至2项艺术技能。实施劳动育人工程,建设2个市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每个区至少建设1个区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打造品牌特色。
(二)提升改造中小学C级校舍。对已鉴定为C级的13.9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进行提升改造,2020年提升改造6.4万平方米,2021年提升改造6.4万平方米,2022年提升改造1.1万平方米。对2008年底前建成的中小学平房校舍和1976年底前建成的楼房校舍进行鉴定和提升改造,2020年完成鉴定任务,2021年、2022年对新鉴定为C级的中小学校舍持续进行提升改造。
(三)推进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建设。开展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专项治理,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压实各区属地责任,采取“一校一案”的办法,对在建设、移交、开办等方面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30所配套中小学进行专项治理。2020年治理整改14所,2021年治理整改13所,确保2022年全部整改到位。加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建设力度,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由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要与居民住宅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2020年新建26所中小学,2021年新建19所,2022年新建17所。到2022年,确保全市所有小学、初中学校规模和班级学生数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标准。
(四)提升改造中小学校体育场馆。采取改扩建、利用学校地下室改建、租赁校外体育场馆(步行10分钟内到达)、校际共享等方式,补齐210.8万平方米的中小学体育运动场馆缺口,确保全市小学、初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和10.2平方米以上。其中,改扩建99.6万平方米,利用学校地下室改建2.5万平方米,租赁校外体育场馆25.7万平方米,校际共享19.7万平方米。改造农村中小学沥青或水泥类硬化体育运动场地49万平方米。
(五)新增中小学教学仪器配置。按照教育部初中物理等6个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和本市中小学音体美装备标准,新增配置326.5万台(套件)中小学教学仪器。2020年新增配置129.2万台(套件)教学仪器,2021年新增配置129.2万台(套件)教学仪器,2022年新增配置68.1万台(套件)教学仪器。确保全市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值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和2500元以上。制定实施加强中小学实验教育的指导意见,调整优化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流程,加强实验教学监管与指导,切实按照课程标准开足开好实验课,确保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学科的演示实验、动手实验和实践调查等开出率达到100%。
(六)加强数字校园建设。到2021年,全市中小学实现高速宽带接入和无线网络全覆盖。推进“教育+互联网”发展,建立覆盖义务教育各年级、各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体系,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智慧教学支持系统,做到“一人一空间,人人用空间”。创建一批“人工智能+教师队伍建设行动”试验区、试验校。到2022年,培育4至5个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100所市级智慧教育示范校。
(七)补充中小学体育、艺术(美术、音乐)教师。科学核定教师工作量,在核定编制内补充515名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教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教育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体育、科技、艺术等相关教育服务。
(八)实施中小学杰出津门校长、班主任、教师培养支持计划。每年遴选10名左右杰出津门校长、20名左右杰出津门班主任、30名左右杰出津门教师进行重点培养,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托“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养引进一批政治过硬的教育家型名师、名校长。
(九)加强中小学骨干师资梯队建设。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特级教师训练营计划、农村骨干教师专业发展助力计划。持续实施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乡村教师专业能力提升项目、学科领航教师培养工程。采取集中学习、学访考察、基地实践、双导师指导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教师素质能力。统筹规划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梯队建设,系统实施骨干教师培养、申报、认定工作。制定实施中小学市级学科骨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到2022年,市级骨干教师达到1200名,区级骨干教师达到15000名,校级骨干教师达到25000名,确保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均达到1人以上,且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分别均小于或等于0.5和0.45,并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十)健全结对帮扶机制。支持市教委直属学校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引领作用,结对帮扶远城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做强做优市教委直属学校与滨海新区已合作建立的学校。支持中心城区与环中心城区、远城区结成区域发展共同体,实现集群优质均衡发展。推进远城区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化办学,探索优质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切实办好百姓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区两级财政要切实做到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逐年只增不减。健全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市、区两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政策。
(二)统筹用好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零基预算管理规定,视财力可能和教育发展实际,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动态调整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适当对财力困难区予以倾斜。各区统筹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加强义务教育资源建设,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三)完善市、区两级教育领域财权事权分担机制。市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市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实施杰出津门校长、教师、班主任培养支持计划,推进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引领项目,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改善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办学条件等。中小学C级校舍提升改造项目、体育运动场地提升改造项目和新增教学仪器配置项目,要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市财政部门将参照财政部有关办法,根据各区财力和标准收入差等因素核定各区困难系数,并据此给予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补助。各区要统筹自有财力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着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四)对新增义务教育资源加大奖补力度。落实扩大中小学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达到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标准并实现招生的,根据新增教育资源办学规模,由市财政对小学、中学分别按照每个教学班15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五)建立帮扶支教激励机制。对参与结对帮扶或区域发展共同体的中小学干部教师,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的标准,增加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主要用于奖励帮扶支教的干部教师。
(六)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统筹管理。各区要依据《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确定的编制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区两级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及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各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把办好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为抓手,对照评估指标,找准短板弱项,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销号管理,逐校逐项进行整改提升,确保校校达标、项项达标。
(二)强化督导推动。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组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专家评估指导组,逐区逐校进行指导推动,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区政府履职尽责、绩效激励的重要依据。建立目标完成情况全程跟踪制度和工作倒逼机制,对首批和第二批通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区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力、缺乏成效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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