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确定湖北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执行最严入罪标准。
通知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依法以破坏性采矿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该通知的出台不仅是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也为今后打击非法采砂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