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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石家庄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10:17:04来源:查字典-中考网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冀教基〔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同时,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规定,遵守政策规定,使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市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同时也要依据学生石家庄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市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

三、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进行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分别列出面向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将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跨设区市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必须经石家庄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设区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需将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分设区市招生人数于5月31日前分地市整理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将统一向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函告备案。

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擅自举办“国际班”和违规开设国际课程。

继续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并完善操作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县(市)属学校(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五区区属学校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不得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二)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严禁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三)统一考试。凡在我市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初中往届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民办)、“3+4”本科和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

严禁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任何学校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

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点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试点学校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以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对于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在跨市域自行录取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录取结果于8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进行汇总,由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确认。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未公布招生录取名单者,不予进行学籍注册和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局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六)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七)注册学籍。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对未按规定给予正常录取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移或故意刁难限制学生正常注册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从2018年秋季高一新生开始,我省将实施新的高考改革制度,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真实发生的成长经历记录,成长记录的素材必须真实客观且可核查,需要同学之间相互认定和班主任或有关教师审核确认,因此,必须做到“人籍一致”,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

六、严肃处理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一)违反规定跨范围招生。违规跨县域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违规跨市域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责成违规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作出处理,并追究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宣传。发现提前散发招生宣传品、招生宣传电话录音、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招生宣传录像等情形,发现民办学校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搞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或普通高中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的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涉事学校予以纠正,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学校,市教育局直接或责成其主管教育局视情节对学校进行问责。

(三)违反规定组织招生考试。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考试结果无效。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参与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于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同时按照超计划招生数量核减次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六)在上述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责成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示范性高中资格,公办普通高中全市通报批评,民办普通高中记入民办学校管理档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则记入民办学校“黑名单”,并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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