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优惠
(一)身份类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凭外侨办、台办证明),降5分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凭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降10分录取。
3.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4.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5.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凭丽水军分区证明),参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
6.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人才办证明),参照《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2012〕3号)执行。
(二)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
2017年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通知》(丽教基〔2014〕12号)执行。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及浙高招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浙高招委〔2015〕2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全市统一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高中招生优惠。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可报考高中学校特长招生,考生的相关特长、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中学校录取时参考。
招生优惠
(一)身份类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凭外侨办、台办证明),降5分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凭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降10分录取。
3.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4.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5.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凭丽水军分区证明),参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
6.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人才办证明),参照《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2012〕3号)执行。
(二)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
2017年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通知》(丽教基〔2014〕12号)执行。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及浙高招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浙高招委〔2015〕2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全市统一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高中招生优惠。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可报考高中学校特长招生,考生的相关特长、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中学校录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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